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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点评!以案说法!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8 20:13:55 来源:大众网


(相关资料图)

大众网见习记者 刘兆鑫 济宁报道

6月28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详细内容如下: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是确保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的有力手段,能够有效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2023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食品流通环节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依法经营自律意识。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汶上县某便利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案

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汶上县某便利超市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五香花生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系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2023年3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咸鸭蛋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梁山县某食品销售企业未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案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梁山县某食品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抽查该企业销售的“奶油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2023年5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5月10日采购并销售的桃酥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既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又能追溯进货来源,一旦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可以作为免责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时应索取和留存加盖公章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及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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