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资料图】
(1)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参保基数:劳动者按照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外资企业以中方职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3)参保帐户: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数额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
(4)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外资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5)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用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者本人已按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自失业登记之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
a、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b、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出事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7)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标准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
2、北京市农民工失业保险
(1)缴费比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
(2)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保部门会同财部门提出,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执行。